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揭开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纱

你知道吗?在法律的世界里,有时候一个简单的复函就能引发一场大讨论。今天,就让我带你走进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世界,一起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一、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顾名思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或相关部门就某个具体案件中的问题进行的书面答复。它不同于司法解释,只针对个案,具有实体性复函的特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效力只涉及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它只能对个案中的问题进行解答,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判决依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案例

1. 特快专递催收通知书案

2003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指出,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2. 再审撤销原判案

202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撤销原判的裁定由谁署名及再审案件进行再审时原来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是否继续出庭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指出,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原来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是否继续出庭,取决于律师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

3. 非法买卖枪支案

200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指出,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下级法院或相关部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虽然只是针对个案的书面答复,但它却承载着法律的力量,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让我们一起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能为我国法治事业带来更多的惊喜。